? 文/馮海寧
近日,山西所有發電企業幾乎都被卷入了一宗反壟斷案件中。在案件聽證會上,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以反壟斷法不適用于電力市場以及經濟不景氣等理由申辯,并提出電力體制改革應允許“試錯”。但執法機關認為,涉案當事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理應實施行政處罰。(6月6日《經濟參考報》) 盡管電力行業涉及“壟斷”的話題不少,但真正被反壟斷部門正式調查、擬處罰的壟斷案,這還是第一起。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及20多家企業之所以被執法部門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因為該電協及相關企業簽字通過了《山西省火電企業防止惡意競爭保障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公約》,根據第五條約定“電價降幅不高于0.02元/千瓦時”。
筆者以為,此案對于電改、行業協會和企業帶來不少警示。首先,規范市場競爭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從背景資料看,山西試點大用戶直供電交易后,由于存在惡意競爭,2016年發電平均成本為0.292元/千瓦時,而第一批直供電平均成交價格卻只有0.133元/千瓦時,造成很多企業虧損。所以,才出現上述公約來防止惡意競爭,應該說初衷是善意的。
但是,規范行業秩序、促進良性競爭可選擇的路徑有很多,而山西省電協及電企卻選擇了一種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做法。盡管這種做法有利于防止惡意競爭,但卻觸碰了法律“紅線”,這是不能允許的,否則,不僅損害法律公信力,也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還影響用電企業利益。
其次,法律面前沒有例外。該省電協及電企在達成壟斷協議之前,并沒有真正理解反壟斷法,也忽視了反壟斷部門的決心,所以,才有面臨被罰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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