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 記者日前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獲悉,為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4月1日起,我國將施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關規定進行。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如何保證電子病歷書寫客觀、準確?規范指出,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根據規范,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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