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0日,備受關注的“3·18”撞童棄童案一審判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安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張某偉窩藏案罪名成立,分別對二人作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一審判決結果。
30日,“3·18”撞童棄童案肇事司機安某在法庭上。本報記者張泰來攝
齊魯晚報記者張泰來實習生丁玉霞
撞了人還去游樂場引發泉城公憤 今年3月18日夜間,安某駕駛張某偉的轎車,將跟隨奶奶過馬路的7歲男童楊家研撞倒,不但沒有報警施救,張某偉還將家研扔至路對面綠化帶后逃逸,第二天又去游樂場游玩,引發泉城市民公憤。
12月30日上午10點,歷城區人民法院的第五審判庭里,現年20歲的女大學生安某到庭受審。這次是她第二次站在被告席上,也許是因為已經取得楊家的諒解,安某淡定了許多。法院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18日22時44分許,被告人安某駕駛被告人張某偉的凱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車沿S102線由西向東行駛(乘車人有張某偉、張某勝、常某臣及常某臣之子),在駛至郭店鎮曹家館村路口時,被害人楊家研正沿人行橫道由南向北過馬路。安某觀察不周,將楊家研撞倒,造成家研腦部及全身多處損傷。
事故發生后,張某偉指使常某駕車帶安某逃離,自己將被撞受重傷的楊家研抱到馬路對面綠化帶逃離。
“應當說,安某并沒有傷害家研的故意,其行為是無意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保護現場,對傷者進行施救,而是選擇了逃逸,家研傷情達到重傷,這就構成交通肇事罪了。”山東政法學院刑法學博士孫杰說。
楊家律師許仕文介紹,就在大約半個月前,家研已經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拆除了身上的鋼板,手術比較順利,孩子正在逐步康復過程中。但目前,家研依舊腳下無力,走路不穩,說話、反應也比常人緩慢。
法院稱安某自私冷漠 法院認為,張某偉明知安某駕駛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后非但沒有積極救助傷者,反而安排同乘人員及肇事者逃離現場,阻止其他人員報警,又將肇事者安某帶至外地,為其提供吃、住,企圖使安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此案在11月7日與11月15日已經兩次開庭審理,法院分別對張某偉涉嫌窩藏罪和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進行審判。審判中,安、張兩人的辯護律師均選擇了做有罪辯護,認可兩人的交通肇事與窩藏罪名。同時提出辯護意見,認為兩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罪行,悔罪態度良好,愿意積極賠償,申請對其從輕處理,最好適用緩刑。
許仕文則認為,兩人是在案發六天、警方掌握證據明確肇事人后迫不得已才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愿意積極賠償不是口頭上說說就算的,說自己悔罪也要用積極賠償的實際行動來證明。”許仕文說,如若安、張兩人不積極賠償,取得楊家諒解,應該對其適用實刑從重處罰11月15日第二次開庭后,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庭外調解,雙方就賠償達成了協議。安某的家屬代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共計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10000元。張某偉的家屬代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577800元。安、張兩家合計給予楊家研共計787800元的民事賠償金。
“應當說,這個賠償數額是雙方比較能接受的一個數額,受傷男童家研后期的治療也得到了一定的保證。”許仕文說,對于這個賠償金額楊家研一方予以認可,對安、張兩被告人予以諒解。
同時,法院指出,安某在過失撞傷年幼的被害人后,不但沒有積極施救以彌補過失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而且不顧被害人的傷情,逃離現場,在事發第二天仍去游樂場游玩,可見其自私及對無辜生命的冷漠。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以窩藏罪判處張某偉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