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六個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區提供明確的依據。
據了解,司法解釋的修改,一是明確了新增設的四個巡回法庭地點及其巡回區,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市;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二是調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區,在原來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基礎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區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保持不變。三是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2015年1月28日、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別在深圳、沈陽正式成立。兩個巡回法庭成立以來,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全面深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依法審理跨區劃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審判力度,在推動審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區劃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兩個巡回法庭運行近兩年來,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好評,被人民群眾稱為“家門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地理位置、區域面積、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以及我國傳統地理區域劃分和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類型、數量等因素,決定在南京、鄭州、重慶、西安增設四個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