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貨幣押運是一項特定的工作,為了保障安全,法律賦予了運鈔車武裝,也賦予了押鈔員在必要情況下開槍的權力。但需要明確一點,押鈔員開槍的目的,應當是制止侵害行為,而不是剝奪對方的生命。 10月27日中午,廣東東莞一男子用石塊等物追砸運鈔車數百米后,被車內押鈔員開槍擊中,經搶救無效身亡。案發后,當地警方派出刑偵人員到場處理,已對一名涉案押鈔人員立案調查。現場目擊者稱,運鈔車曾剮蹭該男子的電動車,且沒有道歉,男子才追砸運鈔車評理,但這一說法未得到警方證實。(10月28日澎湃新聞) 眾所周知,警察在執行公務時用槍都有嚴格的要求,那么,押鈔員僅因運鈔車遭石塊打砸就開槍致人死亡,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涉事押運公司稱:“護衛人員在開槍前,曾經大聲警告該男子,但是無果,最終使用了裝配有橡膠子彈的防暴槍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
押鈔人員具有專職守護的職責,在押運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押送車、財產、人員安全受到不法危害時,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補救,本無可厚非。《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五、第六條規定了押送人員使用槍支的條件:只有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或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藥受到搶奪、搶劫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還應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生命權是一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不能隨意剝奪。涉事男子持石塊追砸運鈔車,實在不像一個劫匪,副駕駛的玻璃都沒砸破,也算不上“嚴重威脅”到運鈔車、車內財物及押鈔員安全的緊急情況。此外,面對男子追砸,運鈔車為何不采取加速駛離等其他措施以規避危險,反而一路緩慢行駛甚至停了下來?且不說男子追砸運鈔車是出于什么原因,一方拿石塊,一方拿槍,雙方力量相差如此懸殊之下,運鈔車安保人員理應謹慎開槍,即便確屬“非開槍不能制止”的緊急情形,押鈔員在開槍之前也應先口頭警告、鳴槍警告。倘若涉事男子確因“刮蹭”討說法被一槍擊斃,那么,押鈔員顯然有防衛過當、濫用槍支之嫌。
貨幣押運是一項特定的工作,為了保障安全,法律賦予了運鈔車武裝,也賦予了押鈔員在必要情況下開槍的權力。但需要明確一點,押鈔員開槍的目的,應當是制止侵害行為,而不是剝奪對方的生命。東莞運鈔車押鈔員使用槍支時,是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槍的條件是否充分,做出判斷的依據又是什么,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假如事后調查認為押鈔員開槍行為有不當之處,還應該追問押運公司的培訓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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