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朋友發微信,同一個圈子組個群,同一興趣愛好再組個群,有事沒事都在微信……不得不承認,微信群也是現代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了,誰的微信賬號里沒三五個群?那么,今天法治小編得給微信群主們提個醒了,如果您身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不“盡責”,萬一有人在群上做了違法的事了,您可能就因為“失職”同罪被處罰了。
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日前判處了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案。被告人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據謝某稱,不知從何時起,有人開始往群里發淫穢視頻。后來,淫穢視頻竟發展成這個微信群的主要傳播內容。張某在幾個月前進群。經查,今年8月至10月,張某在該群傳了121個黃色視頻。作為群主,謝某本該負起監督管理職責,卻并沒有阻止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二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兩人認罪態度好,遂分別判處二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指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于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編輯: 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