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燕農
日前,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下發文件,按法院一、二審判決執行恢復此前因患癌癥遭校方開除的女教師劉伶利的勞動關系,并決定對學院人事處處長做出停職檢查的處理,同時提出了一份7.2萬元的工資及補償表。劉伶利代理律師稱,這是學院履行法院判決,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未發放的病假工資進行了補發,院方仍沒有道歉。(8月22日《新京報》) 已經去世的劉伶利是蘭州交大博文學院的教師,生前患癌癥接受治療期間,被學院以“曠工”的名義開除,并停止為其繳納醫保費用。盡管早在2015年,法院就判決蘭州交大博文學院與劉伶利恢復勞動關系,但直到她去世該學院也沒有執行。事件經媒體曝光被輿論場聚焦后,終于有了進展。這一事件的刺眼之處在于,身為大學教師的當事人應有的體面與尊嚴,被學院粗暴拋掉,顛覆了人們對大學教師“鐵飯碗”和待遇優渥的印象。
其實,輿論場中的某些義憤填膺實屬誤讀。蘭州交大博文學院并不是一所公立大學,而是由蘭州交大申辦的獨立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人事、財務、運行獨立。但是,無論蘭州交大博文學院是公立教育還是民辦教育,當事人大學教師的身份是確鑿無疑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創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換言之,即便是在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公辦學校教職工,也不應有所差異。鑒于大學的人文高地和公益屬性,人們有理由相信其中的教職工權益保障會高于社會平均水準,而劉伶利遭遇患癌被開除的厄運現實,與此形成了強烈反差,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資料顯示,2014年全國292所獨立學院中201所的創辦者有房地產及各類投資企業背景,約占獨立學院總數的68.8%。企業用投資的理念去辦學,受聘其中的大學教師的權益保障,在某些時候與民營公司職工同樣風雨飄搖,從而共同拉低了公眾對某些民辦教育的評價。
一起讓人跌破眼鏡的事件,涉嫌違反的不只是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其中似乎也成了擺設。而若不受后者規制,又怎能稱得上是教育?事實上,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某些民辦教育的種種問題,譬如建立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登記制度,解決既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又不能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尷尬等。患癌教師的厄運根本上是民辦教育的病灶使然,對此,有必要反思某些民辦教育在資本逐利道路上的危險迷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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