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魏文彪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既能避免依法執法人員遭受不實指責,又能對執法人員進行約束,應該成為執法部門現場執法的標配。此次公安部全面推行該制度,令6種現場執法行為納入視音頻記錄當中,各地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執行。
從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監督即保護,公安民警現場執法時,有時會遇到執法對象以不實之詞誣陷民警違法執法的情形。如果缺乏必要的視音頻記錄作為證據,有關方面往往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耗費不小的成本開展調查,相關民警在被還清白之前,容易遭受不白之冤。而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過程中,進行視音頻記錄,當出警的民警遭受不實指責,就能盡快通過公開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還事情以本來面目,維護出警民警的權益,使其受到應有的保護。
與此同時,盡管絕大多數民警出警執法都能做到依法執法,但是毋庸諱言的是,也確有少部分民警有時會出現違法執法的現象。而公安機關對現場執法進行視音頻記錄,當相關民警出現違法執法行為時,就會被記錄在案,以后遭遇調查,其違法執法行為就會被暴露。正因為如此,實行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制度,有利于對公安民警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最大程度減少違法執法行為。
不過,在實行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制度情形下,不能完全排除會有部分地方公安機關的視音頻記錄,由于“種種原因”出現“損壞”,進而導致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制度在個別案件的處理上,不能發揮監督作用。所以,實行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制度,還須輔之以規定,如果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出現“損壞”的情形,將由相關公安機關與民警承擔不利后果,以防范部分公安機關以“損壞”為由拒絕接受監督。
其實早在2012年,青島市公安局執法管理閉環優化體系正式運行后,民警就被要求接處警后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警情錄入和警情分流,整個執法過程都要錄音錄像,有據可查。視音頻記錄監督下,“接警必受、接警必錄、現場必勘、受案必查、接案必訪、有贓必追”的警務流程得以落到實處。這種既能避免依法執法人員遭受不實指責,又能對執法人員進行約束的制度,應該成為執法部門現場執法的標配。此次公安部全面推行該制度,令6種現場執法行為納入視音頻記錄當中,各地公安機關應該以此為契機,提高執法人員依法、文明執法水平,維護與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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