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3月29日,甘肅省山丹縣法院審理認定,民樂縣工信局在組織撥付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項目過程中,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以索要經費的名義向三家企業索取現金41萬元,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時任局長李長樂、副局長張斌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5月3日《檢察日報》) 政府部門索要經費或“贊助”被追究單位受賄罪的情況,現實中比較罕見。一者,總被認定為違規;二者,一旦有了“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擋箭牌,責任往往會被稀釋。
民樂縣工信局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在“以紀代法”的問題上有正本清源之義:違紀還是違法,應以制度原則作依據,而不是體制內的某些慣例。更不能換個說法,套上一些“馬甲”,就把違法的問題洗成違紀。其次,在強力反腐的當下,對于官員來說啟示與警示意義都不尋常:監管、反腐與執法,應有新常態思維,而不應總是停留在過去。而官員們則更要注意正確、依法使用公權力,權力的邊界與紅線意識不能再含含糊糊了,否則,稍有“亂來”就可能“攤上大事”。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www.aiborain.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