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永華
4月29日下午,吉林省高院對劉吉強故意殺人案作出再審宣判,改判原審被告人劉吉強無罪。宣判后,劉吉強從監獄獲釋,并被告知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此前,劉吉強被以故意殺人罪名判處死緩,在看守所和獄中度過18年。(4月30日《北京青年報》)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殺死,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經偵查認定,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劉吉強曾3次被判死緩,經過漫長的申訴,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認為兩級法院的判決、裁定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控辯雙方皆認為劉吉強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有諸多矛盾和疑點,建議法院改判劉吉強無罪。這一建議最終被法院采納。
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已經判決生效的服刑罪犯改判“無罪”,這在新中國的法制史上恐怕還是首例。當初,劉吉強被法院三次判處死緩,正是由公訴機關的建議形成。如今,檢察院又以該案存在諸多矛盾和疑點、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為由,建議法院改判劉吉強無罪。這種看似矛盾的“出爾反爾”,恰恰反映出法治理念的進步和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
盡管現在看來,吉林檢察機關對劉吉強當年一周內5次有罪供述存在“難以排除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但受到當年辦案理念、偵破技術等局限,再加上一些“間接證據”的形成,也不能完全否認公安機關對劉吉強作案的“合理懷疑”,甚至不能否認劉吉強5次有罪供述的“真實性”,而且據口供尋找證據不僅在當時公安機關辦案中所普遍存在,“加強審訊力度”本身就是當時刑訊逼供的代稱。我們在對過去案件的糾錯中,既要有錯必糾,也要客觀看待在法制不健全下所出現的各種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行為和現象。筆者認為,吉林檢察機關既不回避在劉吉強案件中存在的刑訊逼供,又運用“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理念強調直接證據的科學性,既是一種敢于擔當責任也是一種非常務實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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