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訊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今天公布了今年第二批全省147名終身禁駕人員名單,同時還發布了十起終生禁駕的典型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車禍猛于虎,每一位駕駛員都應時刻遵守交通法規,處處安全行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等待交警處理,切莫耍小聰明觸犯法律。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十起終生禁駕典型案例分別如下: 一、聊城“6.17”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17日,鄧某駕駛車號為魯P**1XX的轎車行駛至聊城市東昌府區新南環與昌潤路交叉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鄧某駕車逃逸,后到聊城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鄧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鄧某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臨沂“7.7”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7日,伏某駕駛車號為魯13/***23的拖拉機行駛至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英高埠村沭牛線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伏某駕車逃逸,后被臨沂交警部門抓獲。經調查,伏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伏某被臨沂市臨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被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棗莊“8.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8日,李某駕駛車號為魯D**4D8的轎車行駛至348省道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鎮龍子心學校路段時,與李某某駕駛的車號為魯D**7S7的貨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棗莊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時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6.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事故,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李某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被棗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萊蕪“8.2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21日,杜某駕駛車號為魯J**729的中型客車行駛至萊蕪市高新區原山路路段時,與許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許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杜某因其駕駛的肇事車與準駕車型不符,遂讓其親戚李某冒稱為肇事駕駛人。2015年8月25日,杜軍到萊蕪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杜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棄車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杜某被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萊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泰安“8.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28日,朱某駕駛車號為魯G**391的貨車行駛至330省道泰安市岱岳區道朗鎮道朗一中路段時,與施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施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朱某駕車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朱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朱某被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六、聊城 “9.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9日,邵某駕駛車號為魯P**0XX的轎車行駛至G105聊城市東阿鎮陳集鄉朱旺山村路段時,與朱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和許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朱某、許某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秦某受傷,后許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邵某駕車逃逸,后到聊城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事故,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邵某被聊城市東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七、濟寧“9.23”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23日,杜某駕駛車號為魯H**869的轎車行駛至濟寧市洸河路凱賽大橋路段時,與蔡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蔡某重傷。事故發生后,杜某駕車逃逸,后被濟寧交警部門抓獲。經調查,杜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杜某被濟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八、東營“10.1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1日,張某某駕駛車號為贛E**800的轎車行駛至東營市河口區仙河鎮仙河—海港026號線桿路段時,與行人張某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逸,后到東營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張某某被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被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九、臨沂“10.1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4日,李某駕駛車號為魯Q**022的轎車行駛至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沃爾沃路與延安路交叉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駕車逃逸,后被臨沂交警部門抓獲。經調查,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9.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事故,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李某被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被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十、日照“10.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28日,盧某駕駛車號為魯L**916的轎車行駛至日照市東港區濤雒鎮田家園村路段,與李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某重傷。事故發生后,盧某駕車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盧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盧某被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