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1月21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水平明確表態(tài),只要不以盈利為目的,交通部支持春運期間互聯(lián)網平臺推出的“拼車回家”,對于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是鼓勵的。(1月22日《新聞晨報》) 春節(jié)“拼車回家”存在諸多好處,確實值得鼓勵。對于“拼車”者個人來說,“拼車回家”既能解決游子“買票難、回家難”問題,也能讓車主節(jié)省一部分“開車回家”的成本,如油費、過路費等。而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拼車回家”好處同樣十分明顯,既能減輕春運期間交通運輸部門的運輸壓力,也能相應緩解道路擁堵,減少汽車尾氣排放……盡管好處如此明顯,但在現(xiàn)實中,長期以來,“拼車回家”卻不僅沒有得到相關交通運管部門的真正“鼓勵”,反而因為“涉嫌非法營運”處于一種受抑制甚至“打壓”的狀態(tài)。如每年春運期間,我們都不難看到,各地交通運管部門以“涉嫌非法營運”為名而查處的各種“拼車回家”案例。
這種背景下,此次交通運輸部官員能明確對“拼車回家”表示“鼓勵”,值得點贊。不過,回到現(xiàn)實,這種“鼓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信賴的,能否確保人們從此以后可以放心大膽“拼車回家”?答案恐怕不容樂觀。究竟何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盈利”與“非盈利”的清晰界限在哪里、判斷的依據(jù)標準是什么?上述交通運輸部官員并沒有進一步予以明確的解釋說明。盡管北京市2014年曾出臺相關意見,明確拼車可以收取“合理費用”,但長期以來,在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方,交通運管部門判斷“拼車”是否涉嫌“非法營運”的標準,一直都是十分簡單粗暴的“拼車是否收錢”——“只要收錢,就是非法營運”。
針對“拼車回家”,目前僅停留于“口頭”鼓勵。而在制度層面上,現(xiàn)行《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并沒有鼓勵“拼車”一說,對一切“非法營運”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如據(jù)該《條例》64條:“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拼車”究竟是否屬于“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實際上沒有十分明確的法律界限。
要想真正支持“拼車回家”,僅停留于“口頭鼓勵”是遠遠不夠的,還需對“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準確內涵進一步予以澄清,結合“拼車回家”的社會現(xiàn)實需要,在制度層面健全完善現(xiàn)行《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明確“非法營運”的定義,并厘清其與“拼車”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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