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李曉艷 胡科剛) 業主購買的新房還未住下,可是卻發現屋內被污水浸泡,家具和墻面被污染,因向物業討說法不成,業主一怒之下終將物業告上法庭。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物業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物業承擔7成賠償責任,業主自擔3成責任。
去年,家住日照某小區的張先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新購入的房屋尚未入住,將準備結婚用的高檔家具放置在新房內,結果有一天打開房門后發現屋內被污水浸泡一米深,所有家具和墻面均被污染,找小區物業討要說法未成,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張先生認為因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公用上下水管道的維護與管理,致使一樓溢水,未及時通知業主,因此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而物業公司辯稱,張先生雖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合同,但未足額繳納物業費,故物業公司沒有義務為張先生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維護服務,且物業公司履行了對小區物業的維護管理義務,無任何管理不當,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物業公司負有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與管理的義務,應保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正常。張先生所住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因在通往污水井的拐角處被堵塞,雖然該堵塞不可歸責于物業公司,但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排除障礙,導致上下水管道長時間不能正常運行,構成違約,因此,張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于法有據。物業公司主張張先生未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向張先生催繳,或采取其他救濟方式,但不能作為本案中免除責任的理由。張先生接收房產后疏于管理,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導致損失擴大,應當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力大小和當事人過錯的程度,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張先生的損失承擔70% 的責任,剩余30%的損失由張先生自負。物業公司不服從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物業作為專業的服務管理機構,應該可以預見到可能危及業主利益的情形,并按照合同約定,盡到保護義務。沒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少損害或者避免損失擴大,導致業主受損的,物業應當在合理范圍內賠償。但是業主也不能一味依賴物業采取措施,當損害發生后,業主也要積極發現并自救,盡量減少或防止損失,并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開展必要的應對措施。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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