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高麗) 丁某某與常某某均系日照鋼鐵廠職工,倆人酒后騎摩托車將一路人相某某撞傷,隨后兩人互相推諉不承認是自己駕駛摩托車。近日,嵐山法院審理該起案件,判決倆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6月24日晚10時許,兩人與一幫朋友在日鋼對面的鴨脖店吃飯飲酒,酒后兩人共同駕乘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日照鋼鐵廠北門路段時,與在路西邊步行的原告相某某相撞,致使相某某受傷。因事故發生在非公用道路上,屬于企業單位的生產區域發生的事故,交警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丁某某與常某某均不承認系自己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稱自己僅為乘坐,是對方駕駛車輛。因現場無目擊證人、無監控錄像、無交通警察指揮,無法查清由誰駕駛。事故發生時,原告被當場撞暈,加上天黑看不清楚誰駕駛的車輛。事故發生當天,丁某某和常某某兩人與另外兩人一共喝過兩場酒,期間一直是丁某某與常某某共同駕乘丁某某所有的二輪摩托車,兩人中間有過換乘,也因為由誰駕駛摩托車發生過爭執,兩人均稱爭執后由對方駕駛,而其他一起吃飯飲酒的人也與兩人陳述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無法對其證言采信。丁某某與常某某在案件公開開庭之后,均向法院提交了數頁關于事故過程的詳細陳述,均表示不可能是自己駕駛的車輛。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丁某某作為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法律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首先在相當于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相某某賠償112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剩余20156元由被告丁某某與常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丁某某對此不服,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