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蘭友
8月3日,深圳市交警部門組織了今年首次“綠馬甲”統一行動,在全市130余個重點路口、路段查處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但集中整治行動一直難以根除類似違法頑疾。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透露,該局正與多家征信機構聯合建立深圳交通參與者征信體系,擬將交通違法與個人信用貸款、買房等掛鉤,以此遏制行人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8月30日《法制日報》) 行政處罰對遏制個人交通違法行為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個人交通違法行為被罰20元到100元,對深圳市多數人來說實在算不得什么,加之行人交通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又很低,行政處罰的教育和威懾作用有限。深圳市交警局與多家征信機構聯合建立深圳交通參與者征信體系,將交通違法數與信用系統共享,交通違法行會對個人的信用貸款、買房等產生影響,這可發揮行政處罰的長效警示作用,因為根據《征信管理條例》,相關信息可在信用信息數據庫保留5年,也就是說一次交通違法行為,會在5年內對一個人的信用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不過,深圳市交警局將個人交通違法行為與征信信息掛鉤,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同樣是一個公民,在深圳市有交通違法行為,會在信用信息數據庫記載一筆不良記錄,而在其他城市則可能毫無影響,這也是一種不公平。特別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征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其實,根據《征信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對不良信息的界定,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也就是說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屬于可以向征信機構提供的不良信息,但從保護個人權益和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目的,國家相關部門有必要將對納入個人征信信息庫不良信息的范圍、具體要求等做統一詳盡安排,而不應僅限于少數地方探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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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