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我國刑法對貪污受賄量刑具體數額的規定,已經18年未調整。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那么,各級法院將來該如何把握貪污受賄量刑的尺度?最高法工作人員透露,有關貪污受賄犯罪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準的司法解釋已在研究制定當中。(8月26日《南方都市報》) 現行刑法中對于貪污受賄犯罪,按照個人貪污數額“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等4類情形,并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然而,這一標準早在1997年刑法中便予以確立,18年來都未調整,早已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貪污10萬元以上就算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通貨膨脹,官員貪污數額動輒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如果繼續按現行規定以10萬元為參照標準量刑,不合理也不公平。
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調整貪污受賄犯罪量刑標準,讓貪官為自己的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定罪量刑原則,早已在法學界形成共識,也在近年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舉兩個對比較為鮮明的案例:1991年,原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管志誠因貪污公款8.2萬余元、受賄141.83萬余元,被判死刑;2015年,國務院扶貧辦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因受賄折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貪污260萬元,被判處死緩。近年來,貪污受賄罪已經罕有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大部分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落馬高官被判死緩,然后通過減刑改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最終重見天日,這顯然和民眾希望嚴懲貪污受賄的期待有很大距離。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吃拿卡要,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而且社會影響比較惡劣,必須依法予以嚴懲。當然,貪污具體數額、情節輕重等相關量刑標準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能任由各級法院自定尺度、自行裁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對貪污受賄具體數額的規定,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準改由兩高作出司法解釋,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穩定和立法的嚴肅性,也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量刑的具體數額、情形適時做出調整,更符合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需要,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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