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國家旅游局首次聯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探索建立游客自愿支付獎勵機制。這是否表明小費合法化?三部委的意見,能否提高導游待遇,又會為我們出游帶來什么?
《意見》中“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引發網友熱議。“《意見》并沒有說是允許導游索取小費,而是游客可以給‘獎勵’。這種‘獎勵’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小費,只是對好的服務的一種表示。”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指出,在歐美國家,只要導游提供了服務就應該給小費,這和意見中提到“優質服務的獎勵”有所區別。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國內市場的小費文化尚未成型,對導游和游客來說都是“心理負擔”。
“制度實施的前提是,小費的給予權一定要牢牢把握在消費者手中。” 北二外旅游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主任韓玉靈認為,小費能夠有效促進導游服務質量,但應當避免直接或變相強制收小費。
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有超過73萬導游,其中接近一半是兼職導游。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多地頻發的“惡導游”辱罵游客事件,某種意義上是長期“餓導游”導致的結果。隨著旅行社惡性競爭,低價團充斥市場,為保證自身利潤,旅行社把低價團的大量成本“甩”給了兼職導游,他們成了主要的“背鍋俠”。
不少導游向記者表示,自己與旅行社沒有紙面協議,很難維權,更讓他們耿耿于懷的是,出發前他們就已經背負著沉重的“份子錢”。
導游小康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一個團三十人以上,導游要是接了團,就必須先支付每個人頭幾十塊到上百塊的人頭費,還沒出發就先欠了旅行社超過三千元‘份子錢’。”這樣的低價團在設計旅行線路時便會包括各種購物的內容,導游便希望、甚至會強迫游客多消費,自己能拿更多回扣。
此次《意見》要求旅行社理順與導游的關系,不僅明確了與全職導游簽訂的合同內容,還表明旅行社與兼職導游也可簽訂勞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按時足額支付導游費用。
韓玉靈等專家指出,明確提出旅行社與兼職導游可簽訂勞務協議,是對整體導游隊伍的“補缺性”保障。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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