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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與同村村民靳某甲、王某夫婦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事后靳某攜帶工具翻墻進入靳某甲家中,將靳某甲家北屋及南屋內的部分物品點燃后引發(fā)大火,大火造成靳某甲家北屋三間、南敞篷兩間及屋內物品被燒毀,造成損失共計3萬余元,法院以被告人靳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靳某與靳某甲、王某夫婦均系惠民縣麻店鎮(zhèn)村民,兩家因瑣事產生矛盾。2013年7月9日凌晨,靳某想起與靳某甲家的矛盾,一直不能釋懷,于是攜帶打火機、手電筒、梯子等工具,先上到靳某甲家的南院墻,再從南院墻北的一個南北小墻下到靳某甲家中。其看到屋內沒人后,先到北屋內點燃了北墻聯邦椅上的皮棉,又到南屋里,點燃了一輛排子車上的尼龍袋子。后順著原路離開靳某甲家,回到自己家中。
當時平均風速2級,極大風速6級(11.0m/s),火勢迅速擴大,靳某甲家周圍鄰居部分財產也遭受不同程度燒毀,同村村民發(fā)現后立刻報警,消防員趕到后將火撲滅,大火造成靳某甲家北屋三間、南敞篷兩間及屋內物品被燒毀。后來查明,因被告人靳洪良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靳某甲、王某造成了損失,其中有證據證實的共計34539.40元。
惠民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靳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靳某甲、王某甲經濟損失34539.40元。靳某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