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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日照8月9日訊 (記者王裕奎 通訊員 張興奎) 日照的李某在一家電器商城買了一臺冰箱,結果用了不到一年,冰箱就引發火災,把家給燒毀了,原告將冰箱銷售商訴至莒縣法院,后經法院調解,冰箱銷售商賠償李某9.8萬余元。
2012年9月1日,莒縣某村村民李某從當地鄉鎮一家電器商城購買了一臺電冰箱自用。2013年7月6日下午,李某家中突發火災,李某聞訊回家時,發現四間房屋及室內家具 電器和其他物品大部分都被燒毀。報案后,莒縣公安消防大隊到現場進行了勘查,認定起火原因是李某家的電冰箱壓縮機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起的。李某為保全證據,及時進行了拍照,并經物價部門進行了損失價值評估,認定李某的財產損失為13萬余元。
后經多方交涉未果,李某訴至莒縣法院,要求出售電冰箱的電器商城賠償經濟損失。 但電器商城卻以電冰箱不是其生產的、李某應當向冰箱的生產商索賠為由拒絕賠償。近日,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電器商城一次性賠償李某經濟損失9 . 8萬余元。
《侵權責任法》 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 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產品缺陷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的損害,包括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和其他重大損失。”法官介紹,人身傷害包括人的肢體損傷、殘廢等等;財產損失是指除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的滅失、損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