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走路與他人發生碰撞,發生爭執后,嫌疑人田某竟掏出刀刺死對方,并與另2名嫌疑人逃離了現場。時隔3年,警方最終抓獲了田某,而此時的田某竟在一處村莊里與他人干起了制販毒品的勾當,家中還私藏數把槍支。最終田某因數罪并罰被判死緩。
2009年11月18日23時許,田某與朋友酒后一同來到嶗山區東韓村一處燒烤店附近,行走的過程中與李某發生碰撞。兩人相互爭執了幾句后,便撕扯起來。隨后,兩人的朋友也加入到廝打中。期間,田某持刀捅刺李某好友吳某的胸腹部,劃傷李某面部。此后田某等3人逃離現場,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吳某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破心臟死亡。
一審審理期間,被害人吳某的親屬與田某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田某的親屬代為賠償吳某親屬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吳某的家屬對田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直到2013年9月,田某與另一名同伙在山東省鄒城市的一個村莊的房屋內制造毒品,幾日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在二人租住的房間內搜查并扣押了其所制的毒品,還在屋內查獲了長槍1支、射釘槍3支及槍管2個、子彈18枚。經鑒定,該長槍不能完成擊發動作,但射釘槍槍身能夠和2個自制槍管相互結合成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
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田某因瑣事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與他人制造毒品謀利,其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并且還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田某犯罪情節惡劣,且系累犯,依法應予嚴懲。核準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以制造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記者 樊蓉)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