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季秀臻) 交通事故本屬意外事件,如果因此動手傷人就非常不理智了。近日,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判決被告王某、劉某共同賠償原告易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一萬八千余元。
2014年3月31日16時許,李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易某駕駛的拖拉機發生刮擦,隨后,摩托車又與準備左轉彎的轎車發生刮擦,致摩托車車主李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易某與坐在轎車里的王某、劉某均下車觀察情況,王某、劉某指責系易某的車先將摩托車刮倒,以致摩托車再次與其乘坐的轎車發生碰撞,從而引發交通事故,易某則認為系轎車引發交通事故,然而王某、劉某一氣之下之用手掌、拳頭、腳等打向易某。
易某被打傷后,入住日照市嵐山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右側乳頭)、口唇挫傷、腰部軟組織損傷、腰椎間盤突出、腰椎退行性病變等癥。
針對上述毆打、傷害行為,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某、劉某均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易某也將王某、劉某告上法庭,追求賠償。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兩被告人王某、劉某未能冷靜平和依法處理,而是出于氣憤打傷原告,應對原告易某受傷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兩名被告故意毆打原告,在兩被告毆打過程中,原告未還手,通過現有證據尚無法確認原告對兩被告的傷害行為存有過錯,故不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