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光明
6月28日,廣東惠州市民林先生,從東江撈出了44根疑似烏木的木頭,警方根據報警線索暫扣了林先生撈出來的這批木頭。經過前期調查,這批古木初步確定是 “烏木”,惠城區文廣新局局長告訴記者,如果這批木頭需要上交給國家,文物管理部門將補貼林先生等人的打撈費用。此外,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國家文物的舉動,當地政府還將對林先生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一般給予個人獎勵5000元,頒發榮譽證書。
烏木,學名叫“陰沉木”,經過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有“東方神木”、“植物木乃伊”之稱。因其外表呈黑色,所以又叫“烏木”,是制作工藝品、家具的珍貴木材,市場價值連城。但是烏木,既不屬于“礦產資源”,更不是埋藏文物,因此,無論《礦產資源法》還是《文物保護法》對他均不適用,從本質上來說,它只是普通樹木被大自然“鍛造”出的派生品,即天然“孳息品”,與自然界普通動植物沒有太大區別,只不過是市場價值奇高,即便警方根據我國民法通則79條規定予以暫扣,引用法規依據也過于牽強,專業法律人士指出,有關烏木的權屬和定性,現有法規資料并沒有明確界定。也就是說,國家尚沒有明確法規規定群眾發現并挖掘出的烏木就一定歸屬國家,也正應為如此,每一次烏木被挖掘后,政府的介入,都會引發公眾輿論的質疑。在我們歷史文化傳統中,“天降橫財”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幸運,發現烏木完全就是大自然對于發現人的一種意外“恩賜”,歷經千百年沒有被“國家”和個人發現并挖掘,而且不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允許個人擁有的“孳息品”,它“理所當然”應歸屬第一位發現并挖出者。
其實,強調烏木“歸屬國家”,目的其實就是據為地方政府擁有并處置,對發現者付出“微量”的“獎勵”,本身就是為政府的強行占有做辯解,讓烏木歸屬個人所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其隨意處置,“國家”需要對烏木進行處置可以從發現者手里“購買”歸屬權,雙方依法簽署“契約”,這樣,烏木在個人手里雖然有了明確的價值,卻只能由“國家”來決定是否能“變現”,這樣,既保證了發現者的個人利益,又能保證珍貴的烏木永遠“歸屬”國家。即使如此,這仍然是一個比較折中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的辦法,如果按照國家總理對地方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地方政府非但不應“暫扣”甚至據為己有,更應當承認公民對烏木的所有權,即“法無禁止即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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