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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哄搶,這次發(fā)生在福建泉州惠安東嶺鎮(zhèn)海邊。7月2日,因受天文大潮影響,海邊潮位退至罕見的低位。一私人承包、500畝的油蛤養(yǎng)殖地裸露,遭大量群眾哄搶,場面失控。這塊養(yǎng)殖地是養(yǎng)殖主莆田人黃某向東嶺鎮(zhèn)西埔村村委會承包的,當時他并沒有在泉州。 養(yǎng)殖場主人不在,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疏于管理,但是作為群眾,又豈能參與哄搶,將別人的東西據(jù)為己有?參與哄搶屬于明顯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而如果帶頭哄搶,相關行為惡劣,造成后果嚴重的,則有可能觸犯刑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緣何一些群眾依然參與哄搶,甚至對警察的勸阻毫不理會呢?分析起來無非兩個原因:一是別人都搶,“自己不搶吃虧”的占便宜心態(tài)驅(qū)使;二是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法不責眾。事實上,因參與哄搶而被處罰,并非沒有先例。2013年1月15日,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境內(nèi)105國道發(fā)生車禍事故,價值十多萬的柑橘被人哄搶一空。之后,4名參與哄搶的村民被治安拘留。只不過,類似的從嚴、從重處罰方式,少之又少,明顯不足以震懾一些人的僥幸心理與違法氣焰。
因此,杜絕哄搶,一方面要提升人們的思想素質(zhì)、品德素質(zhì),特別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普法工作;另一方面,一旦發(fā)生哄搶事故,對相關參與者要做到不原諒、不手軟、不姑息、不因眾而免罰,讓人們看到參與哄搶的嚴重后果,生出對他人利益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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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