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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西流
6月28日,記者從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南京近日出臺困境未成年人寄養家庭評估標準。記者注意到,與去年10月民政部出臺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相比,南京更強調寄養家庭、鄰居關系和睦的環境,“主要照料人離異次數不應超過2次,本次婚姻應持續滿2年。夫妻及家人不爭吵打架”。(6月29日《現代快報》) 不可否認,過去因兒童寄養缺乏規范,導致亂象叢生。因此,兒童寄養,應規避二次傷害。首先,強調寄養家庭的優越條件及睦鄰環境,特別是主要照料人的綜合素質,進行事前評估、事中監督和事后考評,是必不可少的。南京針對寄養家庭,制訂了一系列的量化標準,實際上是一種監督機制。
然而,兒童寄養的本質是社會救濟,是政府的責任,形式是政府“花錢買服務”,既包括被寄養兒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費用,也包括寄養家庭適當的服務報酬。因此,地方政府應加大對寄養兒童保障的投入。當然,嚴格執行“困境未成年人寄養家庭評估標準”,嚴把寄養家庭“入口關”,是政府第一要務,否則,不僅將公共資金打了水漂,而且將困境兒童送入了“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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