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紹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日前建議,將毒駕列入危險駕駛罪,“因為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的危害不亞于酒駕,從國際慣例看,也普遍把毒駕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因此可以考慮在危險駕駛罪中增加關于毒駕行為的規定,以提高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行為的震懾力?!?/span>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文規定:“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予以注銷駕駛證。也就是說,吸毒人員是無權取得駕駛證的,已經取得的,也應該注銷。吸毒人員駕駛車輛,本身就是違規。盡管各地為了打擊吸毒人員,采取了各種手段,甚至讓禁毒支隊與車管所共享“癮君子”數據,但漏網之魚仍不在少數,為了打擊危害不亞于酒駕的“毒駕”,也是為了與國際“接軌”,“毒駕”入刑已迫在眉睫。
對于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解釋的“毒駕”不能入刑的原因,諸如“快速檢測困難”“即使尿檢呈陽性,也可能是因為吃了其他藥物造成的”等等,筆者認為這些都不能成為“毒駕”不能入刑的理由。因為所謂的“毒駕”入刑,說白了就是“毒駕”入法,做到對“毒駕”的打擊有法可依,進一步增強對“毒駕”的打擊力度,提高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行為的震懾力。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執法人員實戰工作經驗的提高,這些問題肯定都會迎刃而解。
如果“毒駕”不入刑,既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有關條文相悖,也難以有效地打擊較為明顯的“毒駕”行為,甚至是證據確鑿的“毒駕”人員。特別是那些已經對他人的財物或人身安全造成傷害的“毒駕”人員,如果無法可依,就會讓他們逍遙法外,難以還城鄉交通一個安全的環境?!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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