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5月29日訊(記者 任金梅 見習記者 魏超然) 接到受害人申請,法院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在48小時送達,法院、公安、婦聯共同依職權確保裁定執行。5月29日,即墨市反家暴聯動機制啟動,法院、公安、婦聯聯動,這在省內尚屬首次。據介紹,這種聯動機制以后將在全市推廣。
記者了解到,即墨法院每年受理1300起離婚案件,其中涉及家暴的約100起。而每年進入二審程序的離婚案件有150余起,其中有10% 的案件涉及家暴。“家暴具有長期性、隱蔽性的特點,有些案件還沒有顯露出來。”即墨市法院民三庭王平法官介紹,很多受害者實在忍受不了,起訴離婚時才反映有家暴。引起家暴的原因中有50% 到60%伴有酗酒行為,婚外情也占有一定比例,九成受害人為女性。
為更好地保護弱者,即墨市聯合公安、婦聯一起,啟動反家暴聯動機制,家暴中弱勢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法院為其劃出保護圈。在出臺的《即墨市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實施細則》中規定,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可在提起訴訟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時,受害人需提交醫院病歷、鑒定結論、傷情照片、報警證明等證據。“有時僅靠受害人無法收集到證據,法院可向公安、婦聯組織調取有關材料來證明。”王平法官說,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應將保存的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相關材料復印件提交法院。
裁定內容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禁止加害人利用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騷擾受害人,或對受害人實施跟蹤、窺視等行為;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要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裁定條件,須在48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并于48小時內送達申請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婦聯。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立即出警,并根據情況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及時收集家暴證據。婦聯做好對加害人的教育、引導、勸解、說服及監督工作。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至6個月。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加害人,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市中院自2012年開始試點實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來保護家暴中弱勢的一方。”市中院民五庭姜蓉法官介紹說,當時只有法院一方來做這個工作,如今即墨將這項工作擴展到公安、婦聯這兩個部門,也更細化了各方職責,能在前期更好地立案、固定證據,裁定下發后,也能更好地保證裁定的實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安全。
家暴典型案例
被妻子家暴,老公求“保護” 5月29日,即墨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位男士及其父母、兒子,被妻子打罵,曾三次報警,最終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其妻子再打罵、再破壞家中物品。
劉先生到即墨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宋女士離婚。訴訟過程中,劉先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我和她是經人介紹認識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她脾氣很壞,經常動手打人。”劉先生反映,妻子經常打罵他以及他的父母、兒子,自己被她折磨得曾經精神抑郁入院治療。
經法院調查,今年2月17日,也就是農歷臘月二十九日,正處于迎接新年的喜慶時刻,因為家務瑣事,宋女士到了劉先生父母家,與剛做完手術的劉先生父親發生爭執,將其電話摔壞。本案正在審理過程中,劉先生又向法院反映,5月1日、5月9日,他給兒子買了電腦,為這事雙方又發生爭吵,宋女士打了他和兒子,還打砸家中物品。5月15日,法院通知宋女士按時到庭做調查和調解工作,不料當晚兩人再次發生爭執,劉先生稱宋女士無理取鬧,自己再次被打傷。
根據劉先生的申請,即墨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宋女士打罵劉先生及其父親和孩子;禁止宋女士破壞家中物品。
初中生“告狀”,求判爸媽離婚 “在我的記憶里,跟(根)本沒有‘父親’這兩個字,就算有,也是他打我和媽媽的情景……我希望爸爸媽媽離婚,并且我希望跟媽媽,我和媽媽終于不用再受爸爸的折磨,也終于不用每天擔驚受怕了。”
這是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女兒小李,呈交法院的親筆書信。宋女士與李先生于199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小李,現就讀初中。宋女士長期遭受家暴,身心痛苦,多次自殺未果,李先生曾寫過保證書,但之后是更加變本加厲毆打與威脅。
即墨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禁止李先生毆打、威脅宋女士及其親友;禁止騷擾、跟蹤宋女士,妨礙其正常生活;禁止李先生在距離宋女士居所、工作單位500米范圍內活動。裁定簽發后,李先生再未到宋女士娘家進行威脅,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先生在財產分割上也作出一定讓步。記者 任金梅 見習記者 魏超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