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5月22日訊(記者 王洪智) 4月25日晚上,城陽區雙元路上發生慘劇,一六旬老漢在騎電動三輪車行駛時,先后被兩輛轎車撞擊并死亡。事發后,老漢兒子張先生向本報新聞幫求助,希望記者幫著問問,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對此事,律師表示兩車都應為此擔責,在案件偵破后,向肇事者及其車輛投繳保險的保險公司索賠。
“當初要是那兩輛車沒逃逸,及時聯系醫院,我的父親說不定還活著。”張先生介紹,4月25日晚上,61歲的父親騎電動三輪車從雙元路一公司門口出來,剛剛駛上雙元路時,一輛沿雙元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撞上了電動車,電動車損壞嚴重,翻倒在道路外側,而他的父親就摔倒在路面上。
“當時目擊者說,父親被第一輛車撞倒后,試著站起來,就在這時,后邊又來了一輛轎車,撞了我父親,碾壓拖行了3米多。”張先生說,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檢查,發現父親顱腦嚴重損傷、肋骨多發性骨折,已經死亡。事后,張先生從附近公司監控看到,兩車撞人大約間隔7秒,兩名司機肇事后均未停車,現場留有車輛碎片,如紅色車體碎片、霧燈罩等。
隨后,記者就此咨詢了城陽警方,警方表示已鎖定兩肇事車輛,但具體情況還需要進一步偵破。
對于張先生關心的維權問題,記者咨詢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張寶清表示,本案受害人先后兩次遭受碾壓或撞擊導致死亡,兩車均應為此擔責。對于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受害人可以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后,向肇事者及肇事車輛投繳保險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依法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如受害人家庭特別困難的,也可向相關部門申請困難救助。
據張寶清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進展
兩名肇事司機已投案
5月22日,記者從警方獲悉,事發次日,民警根據目擊者提供的小轎車特征,查找周邊監控,在距現場100余米外的雙元路與正陽路交叉路口,民警發現一輛紅色小轎車,在案發時間由南向北駛到該路口駛入路右非機動車道,顯然是躲避監控。民警順藤摸瓜發現該車在皂戶村附近消失,民警決定在皂戶村方圓一公里左右地毯式搜索。不久,民警在皂戶村后小樹林里發現了一輛紅色吉利兩廂小轎車,該車右前側蓋有一塊一米見方的抹布,沒有前后號牌,車門緊鎖,掀開抹布看到車中網及右前側凹進嚴重。民警隨即將該車與現場電動三輪車比對,撞擊部位完全吻合,根據車輛大架號很快找到登記車主為沂南縣喬某,車主無法聯系。民警與當地警方取得聯系協助抓捕,卻沒有成功,其母稱兒子仍然在城陽居住,民警于是做老人工作,讓她勸兒子早日投案自首。幾天后,喬某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城陽警方投案,喬某交代了肇事逃逸犯罪事實,并在雙元路南皂戶村農田里找到了被埋的車輛號牌,此案告破,喬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了解,4月25日晚7時許,喬某從李家女姑市場旁的網吧出來后,駕駛轎車返回前海西租住房,途經雙元路南向北行駛到京口加油站北二三百米處,看到四五十米遠處有一輛三輪車從工廠門口向西駛,喬某急忙采取措施,由于車速較快,剎不住車,撞在了三輪車上。他沒停車就往北跑出300多米,向右轉彎進入了正陽路雙元路公交站點停下車。喬某怕監控拍照,用手將前后牌拽下來埋在路南農田里,沿非機動車道向東駛出100多米,將車藏在皂戶村后小樹林,步行回到前海西租住房,當晚打的躲到了李家女姑另一處租住房。
這時,民警又著手確定第二輛肇事車輛的車型,拿著現場遺留的大燈罩碎片,在城陽區汽車修理廠和4S店走訪調查。起初,一位維修師傅認為碎片是大眾系列出租車零件,民警立即調查案發時經過的5輛出租車,均無收獲被排除。民警再次找4S店工作人員,經過一番辨認,專業人士確認應是大眾途安車型零件。民警通過沿途數十個監控,發現有輛灰色途安右側大燈罩缺失,根據車輛信息,該車登記車主為即墨市33歲的昝某。民警傳喚昝某到案,經證據比對,確定昝某涉嫌交通肇事,目前,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具體情況在進一步審查中。 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劉春芳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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