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4月28日晚8時左右,河南封丘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兩位老人被撞致死,司機駕車逃逸,駕車者為封丘縣尹崗鄉鄉長。據了解,該鄉長已被刑拘,鄉長職務及縣人大代表資格已經被免。該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人士介紹,該鄉長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天早上投案自首,無法確定其當時是否酒駕。(5月5日《大河報》) 肇事后逃逸,過了一定時間之后再自首,此時再做酒精檢測,就無法確認當時是否酒駕。雖說依照法律規定,血檢不是確定是否飲酒的唯一證據,事后仍可通過其他刑偵手段調查當事人在事發前是否飲酒,但一是事后調查難度相當大,二是即便能夠通過調查確認其飲酒,其屬于酒駕還是醉駕,依然不好認定。
或許正因如此,“逃逸后自首”的情況才越來越多。就在10天前,深圳市就曾發生一起警車撞豪車事件,也是駕駛者先逃逸,17個小時之后“自首”,結果其血檢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零,事故發生時是否酒駕到現在也沒有結論。一年前,河北高陽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孫宗琪私自安排政法人員駕駛公車辦私事,在武漢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當時即駕車逃離,結果事后僅受到紀律處分。
酒駕醉駕后逃離現場,待酒醒后再向警方自首,著實是一種“聰明選擇”。肇事后離開現場,自首后再檢測,血液酒精含量已為零,很難認定是否存在酒駕。而如果先報警,再離開現場,肇事車留在現場,待酒醒后再去接受調查,有些情況恐怕連“逃逸”都不好認定。這種問題暴露的是現行法律存在嚴重漏洞,如果法律規定,肇事后惡意規避酒精檢測的行為會面臨更加嚴重的后果,“離開現場”占不到任何便宜,“逃逸后自首”的情況應該不會這么多。
立法上的這種漏洞,會助長一些人的僥幸心理,還有可能成為洗白酒駕的通道。筆者建議立法機構盡快修法,或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堵住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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