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王明龍 張新芬 趙成軍) 家中喜得貴子本是一家人歡喜之時,但莒縣某鎮村民王某卻倍感憂傷。2014年8月,王某之妻陳某在莒縣某衛生院生產時,因醫護人員對新生兒接生處置不當致其兒子腦癱,后訴至法院。近日,莒縣法院審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莒縣某衛生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2014年8月5日,王某的妻子陳某因不規律腹痛入住被告莒縣某衛生院。經醫生診斷陳某為38周妊娠,后分娩一男嬰(原告王小某)。原告出生后有窒息,有青紫,臍帶有繞頸1周。同日,轉入莒縣某醫院搶救,并住院治療20多天,支出醫療費2萬余元。因原告王小某病情未痊愈,其父母多次帶他到沂南某腦癱康復醫院住院康復治療,后經濟南市兒童醫院診斷為腦癱。
審理過程中,是否因被告莒縣某衛生院在接生嬰兒中的不當行為造成原告腦癱成為本案焦點。經雙方協商一致,莒縣法院委托山東信源司法鑒定所對該案中被告莒縣某衛生院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的大小及原告的傷殘程度,進行了司法技術鑒定。經鑒定,醫院在處理新生兒窒息方面過程過于簡單,醫務人員的專業素養難以達到現代產科(新生兒)復蘇要求,后勤保障不足,知情同意告知不到位。待意外情況出現時未在第一時間進行恰當搶救,不得已選擇轉院處理,錯過最佳治療時機,使新生兒因窒息致殘,莒縣某衛生院在原告王小某生產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為30%~50%;原告構成四級傷殘。
莒縣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被告在診療活動中的過錯參與度存在爭議。山東信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構成及被告過錯參與度的分析,是以原告及其母親陳某住院期間的病歷為依據作出,且該病歷記載了陳某和王小某住院后接受診療的過程。綜合考慮原告的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對原告傷殘的過錯參與度等因素,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由被告按40% 的比例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莒縣某衛生院賠償原告王小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