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公安部統(tǒng)一組織6省份公安機關聯合行動,打掉6個跨省販賣嬰兒團伙,解救被販賣嬰兒64名,抓獲犯罪嫌疑人171人。在此次破獲的案件中,有嫌疑人為躲避警方調查,采取了把孕婦帶到買方當地生產,之后販賣嬰兒的方式。
“打拐”幾十年,“拐”遠未絕跡,部分原因在于執(zhí)法偏差,沒有對販賣兒童鏈條進行全覆蓋、無縫監(jiān)管。對拐騙、販賣兒童進行牟利的人販子,法不容情,打擊起來手不軟,而對買家的懲罰,顯然要溫和得多。對于出賣親生孩子的行為,雖然相關司法解釋給出“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的定罪標準,現實中也很少用到。就行為惡劣程度與對社會公序良俗的傷害論,賣親生孩子一點不比人販子輕,比買方更嚴重,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處。打擊販賣兒童行為,要做到法不容情,賣家、人販子、買家,“一個也不能少”。
法不容情,現實卻需要情懷。有專業(yè)人士對販賣兒童現象進行梳理發(fā)現,拐賣兒童流出地集中在云南、貴州、四川、廣西等,福建、廣東、山東等則是流入地。從中透露出的信息,令人感慨。有些貧困地區(qū)流行這么一種說法:“生孩子比養(yǎng)豬賺錢”。賣親生孩子的行為,錢是最重要的誘因。從經濟角度審視打擊販賣兒童,只能落在地區(qū)經濟均衡發(fā)展的宏大敘事上。正如《兒童權利公約》提到的,“應采用一種全面的方法來消除引發(fā)性因素,其中包括發(fā)展不足、貧困、經濟失衡、社會經濟結構不公平、家庭癱瘓……”
4月24日《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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