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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3月18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王海聲) 記者從3月18日召開的青島市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根據新的改革試點辦法,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并在全市轄區范圍內選任不超過100名人民監督員,符合條件的市民可到市或所在區市司法局自薦報名。
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進一步得到拓展,變為11種情形。除可監督此前規定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之外,人民監督員還有權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實施監督。同時,在應邀參加檢察院組織的有關執法檢查活動時,人民監督員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其他檢察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等提出意見建議。
這次改革規定,青島市只設置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并首次明確人民監督員由原來的檢察院選任管理改為由市司法局負責選任管理。
與以往人民監督員主要由組織推薦產生不同的是,這次選任報名采取了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符合條件的公民也可以到市或所在區市司法局自薦報名。本期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個任期。當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時,由市檢察院在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監督人員;也可以根據需要,由案件當事人或市司法局隨機抽選參加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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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 資格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關心檢察工作,能按時參加檢察機關辦案監督活動,有較強的監督能力;
4.青島市常住戶籍。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過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4.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下列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3.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4.人民陪審員;
5.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6.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人員。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