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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3月10日下午2:00~4:00(星期二),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王建紅副主任做客青島政務網“在線問政”欄目,就“不動產登記服務專題1”與廣大網友進行交流。王建紅副主任表示,實行
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新房本、登記流程方面都有所變化,提醒廣大市民注意。另外,針對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不動產權證書》內頁“使用期限”問題,王建紅表示,《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期限,不是
房屋所有權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核稅節點改在登記受理后 “施行不動產登記后,辦證流程與之前有何不同?”針對市民的這個問題,王建紅表示 ,實施不動產登記以后,市內三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發證,與之前房地產登記的不同之處在于,稅收部門的核稅節點由原來登記審核完成后調整為登記受理完成后。
那么,如果市民購買的是期房,是否必須開發商統一辦理預先登記?王建紅表示 ,購房人購買期房后,開發單位未按購房合同約定配合購房人辦理預告登記的,購房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購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預售合同、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
“我想買一套二手房,如何確認房主的
房產證等材料真實性?”對此,王建紅說,為確認房產證的真實性,市民可持身份證明等材料,按照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不動產(房地產)登記部門查詢核實。
新證登記內容有變化 “《不動產權證書》和以前的房產證有什么區別?”“老房產證現在不更換還可以繼續用嗎?”王建紅解釋說,《不動產登記證書》和《房地產權證書》的主要區別有:1、名稱不同,新的證書名稱為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2、登記記載的內容不同,不動產權證書可以記載房屋、土地、林權、海域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內容;3、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碼等。王建紅強調,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原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在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權證書。
“開發商拖著不給辦理房產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針對市民提出的這個“老大難”話題,王建紅表示,房地產辦理初始登記后,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合購房人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若開發單位不予配合辦理的,購房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期房房產證為啥要開發商統一辦理?購房者自己能否到房管中心自己辦理?都需帶什么材料?”對此,王建紅表示,購房人購買期房后,開發單位未按購房合同約定配合購房人辦理預告登記的,購房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購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預售合同、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
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 《不動產權證書》內頁的“使用期限”一欄吸引了廣大業主、準業主的目光。最近一段時期,房產70年“到期”后如何處理,成為全國各地熱議的話題,在此次問政中,許多市民對此也十分關心。“據說房屋產權證是70年,請問70年后的房屋怎么辦?”“不動產登記后,買房人僅有70年的使用權,是這樣嗎?70年后房子歸誰?”對此,王建紅解釋稱,“《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據業內人士透露,房屋到期后頂多交幾千元,為土地使用權續費,不過,國家到時候如何處理,還要看政策走向。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樂芳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