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試行至2017年底 受國務院委托,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25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作《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說明。
“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姜大明說。
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合理確定補償標準 根據草案,暫時調整實施的具體內容包括:
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于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明確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征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農民利益不受損是底線 在介紹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時,姜大明強調,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將堅持“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堅守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姜大明還介紹了改革試點的“風險管控”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將合理提高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通過推行征地信息公開、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強群眾對征地過程的監督。”姜大明說。
他指出,試點行政區域只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條件。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時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規劃、投資、金融、稅收、審計等相關服務和監管制度。
“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愿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里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姜大明強調。
33個試點縣市區中包括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山東省禹城市等。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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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二審稿明確恐怖主義定義 據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二審稿,對嚴防針對航空器或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作出了相應規定。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草案二審稿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
草案二審稿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和有關公約的規定,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了完善。草案二審稿明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為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增加“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的規定;增加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材料的用途的限制性規定;在草案一審稿關于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中,明確批準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并適當調整有關約束措施。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