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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方在回應大蒜退運事件中引用的招標條件。(截圖源自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發給大眾網的書面回應),但蒜農拿到的標書中卻未提及“斑缺點”這一關鍵指標。
蒜農收到來自韓方的標書中,也對大蒜的購買條件作了要求,但未提及“斑缺點”這一重要指標。(截圖源自蒜農提供的標書)
退運的2200噸大蒜被存儲在保鮮室內,每天耗費的存儲和水電等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盡管如此,蒜商必須盡快低價出售,來償還債務。
蒜農反映,包括aT指派的2名驗貨人員在內的韓方5名工作人員到達中國后的所有差旅費都由蒜農負擔。而不是aT所說的“aT指定派遣的驗貨人員在中國的差旅費由aT”。圖為所有花費中的其中一部分住宿明細。
□大眾網記者 李兆輝
近日,山東出口大蒜遭韓方退運一事引發各界關注。2月5日,大眾網以《山東出口韓國大蒜遭退 付款條件苛刻是“命門”》為題報道了該事件的來龍去脈。11日,作為大韓民國的準政府機關,也是此次退運大蒜的韓國直接進口機關,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簡稱“aT”)對此向大眾網進行了回應。
12日,針對此次韓國準政府機關的首次公開回應,涉事蒜農認為存在
不實之處,并對多處回應提出了疑問。蒜農拿到的是不完整的標書,自始至終未見過韓方對“斑缺點”提出標準要求;回應稱aT派遣的驗貨人員在中國的差旅費由aT全額承擔也與事實不符,韓方驗貨人員一行5人在中國近一個月的時間里,產生的幾萬元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全部是蒜農負擔的。
韓方:2200噸大蒜因超出了采購規格(斑缺點)而退貨
蒜農:韓方沒有在標書中對“斑缺點”提出要求 大眾網此前報道,從山東出口的2200噸大蒜先在國內經過了韓方檢測,檢測合格后才裝船、鉛封。抵達釜山港口后,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農管院)等進行了第二次檢測,但結果卻顯示不合格。涉事蒜農王連全告訴大眾網記者,前后迥然不同的檢測結果,令蒜農無法接受。涉事蒜農之一宋加才稱他們另找了韓國的一家機構復檢,結果為合格,但農管院對此結果并不認可。涉事蒜農要求韓國農管院復檢,但結果還是判定為不合格。
對此,aT認為,發貨地和到港后農管院檢測結果,出現斑點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隨機抽樣檢查,新鮮農產品特性上品質不均一導致的差異。
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青島代表處提供大眾網的回應資料中還提到,在采購這批大蒜時,韓國方面“考慮到2014年中國產大蒜作況不佳把斑缺點混合率降低后進行了采購”。即以往普通的采購規格對“重缺點”的要求是2%以下,這次采購規格降至5%以下,并在資料中附上一份關于“斑缺點”采購規格的表格。
然而,對于韓方表格中提到的“斑缺點”要求,王連全并不認可。他告訴大眾網記者,他們在收到的標書中并沒有看到該表格,更沒有提及關于對該批大蒜“斑缺點”的標準要求。大眾網記者在投標書中看到,在“本次投標購買標準”中,韓方只在第四條規定了“大小混入率”和“缺點混入率”,而“缺點混入率”下又對“重缺點”和“輕缺點”提出了要求,蒜農拿到的標書中并未提及任何關于“斑缺點”的標準要求。
韓方出口代理人大農農產的獨孤女士承認,蒜農只拿到了部分標書,而原本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的標書內容多達40多頁。翻譯的時候只翻譯了其中的基本內容和重要信息,對于其他大農農產認為無用的信息沒有進行翻譯。
韓方:驗貨人員差旅費由韓方全額承擔
蒜農:到中國后的所有吃住花銷全由蒜農負擔 aT在回應大眾網的資料中提到, aT指定派遣的驗貨人員在中國的差旅費,由aT全額承擔。然而,對于“驗貨人員在中國的差旅費由aT全額承擔”的說法,涉事的三位蒜農均表示否認。
12日,蒜農王連全告訴大眾網記者,去年11月20日左右到12月12日,aT派遣2名驗貨人員全程參與了待出口大蒜的備貨流程,隨行的還有1名韓國大農農產公司的社長和2名翻譯人員。但自他們飛機落地在青島起,5人的所有花費都由蒜農負擔。
“他們從韓國飛至青島,我們便從蘭陵縣開車去接他們,到了蘭陵便安排酒店住下。他們在中國的20多天里,產生的所有住宿費、餐費、交通費等都是由我們三個人出錢供應的。”王連全說,一日三餐的花費都是由蒜農負擔的,就連每天200元的水果供應,也是由蒜農出錢購買。甚至有一次,晚上10點左右,5人說想吃烤地瓜,蒜農為了能順利做成這單得來不易的生意,也不嫌麻煩地給他們買了回來。
“流通公社人員還向我們3家(蒜農)索要了兩三萬塊錢的禮品,說這是往年的流通公社派駐人員的慣例。”王連全拿著手里一摞發票接著說:“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說他們全額承擔了差旅費,我們不能認可。因為僅住宿費一項,我們就為這5個人花費了兩萬多元。”更過分的是,這5個人離開蘭陵縣到青島乘機時,并沒有當天離開,而是逗留了一晚后,第二天才乘機飛韓國的。而這一晚產生的住宿費也是由蒜農負擔的。
隨后,大眾網記者向aT反映了此事。截至發稿時,aT并未對此作出回應。
韓方:退運農產品不是針對中國
蒜農:四點疑問亟待韓方回復 aT在給大眾網的回應資料中還提到,在2014年11月6日實行了5000噸大蒜采購招標,結果簽訂了3000噸中國大蒜采購合同,其中800噸通過檢疫,安全性檢查以及采購規格達標后收貨,2200噸是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的規格檢查結果超出了采購規格(斑缺點)而退貨。
aT承認,是由aT指定的公認檢驗公司檢查出口貨物。裝船前驗貨是針對出口商進行的一種現場指導,目的是確認海外供貨商是否誠實的履行備貨,為降低到韓國港后導致索賠或退運等問題發生的概率而進行事前指導。而且在招標條件中明確規定“裝船前的驗貨及指導結果對到韓國港口后,跟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貨物檢查結果無關”。
aT介紹了參與此次大蒜檢驗的三家政府機構,他們分別是植物檢疫機構農林畜產檢驗本部、食品檢查機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和規格檢查機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只有檢查結果合格后韓方才能收貨,方可支付90%的貨款,余款10%是收貨后,重量不足等扣除索賠款后予以支付。
aT認為,aT實行招標之前從海外供貨商中,通過傳真直接收到了確認書,顯示充分了解aT采購招標條件,通過韓國代理人(海外供貨商指定)簽訂合同并委托所有事項。且發貨地品質檢驗中斑缺點規格檢查和農管院在韓國港檢查的方法是一致的。發貨地和到港后農管院檢測結果,出現斑點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隨機抽樣檢查,新鮮農產品特性上品質不均一導致的差異,農管院根據海外供應商的要求接受了第二次檢驗申請,結果還是判定為不合格。
但退運并不是針對中國,因為aT一直通過國營貿易從海外進口農產品。在近5年來看,除了植物檢疫、食品檢驗以外,也有農管院未達購買規格而出現過在美國、加拿大、印度、中國等進口大豆、芝麻、大蒜、洋蔥等退運的案例。aT稱,也對此次大蒜退運深表遺憾,今后會為了增進韓中兩國的農產品貿易發展而竭盡全力。
12日,對于aT的回應,涉事蒜農提出四個疑問,希望韓方相關部門給予答復:
第一,正常的國際貿易流程是,中標后采購方發過來信用證,供貨方可以修改信用證上不合適的條款,要是要貨方不修改,蒜農可以不做這批貿易。而韓國流通公社是先讓蒜農打了百分之十的保證金,才給開具的信用證,抹殺了蒜農修改信用證的權利。對于這個問題,為何aT在回應材料中只字未提?
第二,蒜農認為,大蒜到達韓國釜山港口后先后經過了韓國藥品和食品安全處和動植物檢驗檢疫部門病蟲害檢測,只是在農管所規格檢驗中以重缺點超標判定不合格。從這個角度來看,被退運的大蒜只是部分不合格,但絕不能作為退貨的理由。為此,蒜農希望韓方就此回應。
第三,農管所認定的輕缺點和重缺點界限很模糊,檢測大蒜時不允許當事蒜農和代理人觀摩。為此,蒜農希望公開農管所抽檢被退運大蒜時的全程視頻。
第四,蒜農提出,既然aT也認為裝船前驗貨是為了為降低到韓國港后導致索賠或退運等問題發生的概率,那么,為何參與驗貨的不是負責在韓國檢驗的三家韓方官方機構,而是與大蒜檢驗毫無關系的人員?
韓方:更換招標信息的提供者,避免海外供貨商不必要的誤會
蒜農:一定維權到底,搜集證據適時起訴aT aT就退運中國大蒜事件回應,此次大蒜退運是由于海外供貨商的代理人(大農農產)未完全把aT招標信息轉達給海外供貨商(蒜農)而產生的,今后為了國營貿易及合同條件的洽談,盡量避免海外供貨商不必要的誤會,將會通過中國aT青島代表處運作“國營貿易信息支援中心”等方式提供招標信息。
然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優銀則認為,在沒有向蒜農提供完整版本的合同和標書的前提下,aT作為韓國準政府機構,既然派駐專員對該批大蒜進行了全程追蹤驗貨,則應視其行為為韓國政府行為,對于造成蒜農的損失,韓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因為aT的失職而由中國蒜農買單。
山東社科院國際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顧春太則認為,關于裝船前驗貨屬于現場指導的說法,屬于事后說辭。畢竟在以往對韓國的農產品貿易中,大量農產品的進口不是一定甴農管所進行檢驗,這也是韓國大農農產沒有全部翻譯標書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一項農產品進口檢驗政策連韓國人自己都沒有了解清楚,山東蒜農存在認識錯誤也是情有可原。對于一項具有重大誤解的合同,韓方不能采取簡單化的處理方式,雙方應本著盡可能縮小損失的原則,妥善處理。
有媒體發表評論稱,隨著我國農業走出去的步伐越來越大,因為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導致的摩擦會越來越多。相較于韓國,我國在大蒜這樣的勞動力密集型農產品生產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同等質量的大蒜價格,我國只有韓國的20%-30%。北京APEC峰會期間,中韓在自由貿易區協議談判上達成實質性一致,將在20年內對以產品品目為準90%以上的商品取消關稅,其中部分農產品被列入撤銷關稅目錄之內。未來韓國農業將遭遇我國農產品的強力競爭。此次事件是山東大蒜撞到了韓國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槍口上。
而對于此次韓方的回應,蒜農王連全表示,此次大蒜退運事件中貓膩太多,他們三名涉事蒜農無法接受,決定維權到底,并不斷搜集相關證據,適時起訴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