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月25日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劉利紅) 日照市嵐山區某醫院在對新生兒助產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致使一位新生兒出現窒息表現,而最終被診斷為腦癱。近日,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醫療糾紛案件,判決該
醫院賠償患者各項經濟損失費110萬元。
嵐山區一孕婦王某因出現臨產征兆,于2011年7月23日2時40分入嵐山區某醫院待產,當日12時12分順娩出袁某。袁某出生后,出現窒息表現,經吸氧后好轉,于當日18時出院,后因發作性抽搐于次日到其他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之后長期治療未見好轉,袁某目前被診斷為腦癱。袁某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日照市嵐山區某醫院賠償其醫療費 、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0余萬元。
經法院委托法醫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院方助產過程中診療護理行為記錄欠規范、會診制度不完善、未盡知情告知義務,袁某父母未做孕前全面檢查、未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綜合以上醫患雙方因素,醫院過錯程度與患方因素共同作用導致袁某現在的病癥。袁某病情構成一級傷殘,完全依賴護理,護理人數需2人。
經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的部分診療護理行為經鑒定違反醫療規范,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存在過錯,且被告不規范的診療行為與原告目前的腦癱病癥具有因果關系,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日照市嵐山區某醫院分期賠償原告袁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 、護理費 、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今后護理費合計110萬余元,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1萬元。
法官提醒,因醫療職業的特殊性,法律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一旦出現未盡知情告知義務、不符合診療規范、病歷不完整等行為,醫療機構將被推定存在過錯,可能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廣大醫護人員應當增強責任心、規范行醫,同時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在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同時,降低自身職業風險。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