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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月6日消息 今天,記者從青島市環保局了解到,自2015年1月1日起,青島開始執行“新”的《青島市環境保護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情節惡劣,被政府關注、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環境違法行為的; 偽造、隱匿、損毀環境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等12種環境違法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新”《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是青島市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和環境保護部《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印發的,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青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通知》和《青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修訂青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青島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及受委托行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將按照新規定以及《青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并綜合考慮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多種因素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規定》明確指出12種遭“從重處罰”的情形。(一)多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二)情節惡劣,被政府關注、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三)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不良影響的;(四)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五)在社會影響重大活動中或專項整治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污染事故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做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八)偽造、隱匿、損毀環境違法行為證據的;(九)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十一)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是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域、地域實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分不同階次作出具體定量的細化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通訊員 孫俊杰 朱曉晨 文
徐圓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