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跳樓、又是放火,這又咬了人!
小區疑似精神病患者誰監管? 頻繁的異常舉動甚至將整個小區都籠罩在一片陰影當中,小區居民不堪忍受,卻又無可奈何,只得小心躲避,生怕自己成為下個“受害者”。到底誰來管,已成為小區居民最關注的問題。
居民愁:
半夜爬進門、踹門騷擾……鄰居不堪其擾 其實,該女子的異常舉動已非第一次。根據以往本報刊發的報道及小區居民的介紹,從今年6月份開始,這名女子就接連不斷做出異常的舉動,比如7月上旬曾坐在空調機上欲跳樓、7月25日下午將被褥點燃險釀大火等等,小區其他居民早已不堪其擾。
“前段時間,那女的突然敲門要上我家里來,我又不認識她,就沒給開,可沒想到她硬是一腳把房門給踹開了,進來就喊著‘找老公,找老公’,然后又跑到陽臺,準備要跳下去,我好說歹說,總算是勸了回來。”住在該女子樓下的居民說。
與女子同住四樓的鄰居告訴記者,從七月初開始,這名女子已經“光顧”了他家四次,而且每次都是從窗戶爬進來的。“有一次還是半夜2點多從陽臺的窗戶爬過來的,差點沒把家里人嚇死,上次放火后也是爬我家從大門出去的。除了爬窗戶,她還經常翻墻、上屋頂,真不知道她那飛檐走壁的功夫哪練的,這么高也不怕掉下去。”
“她現在可是我們最怕見到的人,每次回家,如果看到她在樓下,大家都躲得遠遠的。尤其是這次咬人后,更是如此,生怕她會突然攻擊。”正推車回家的一位居民說,從7月開始,大伙兒就紛紛向許多部門反映,可問題卻遲遲得不到解決,也不知道究竟該由哪個部門管。
“這又是放火,又是咬人的,誰知道下次會不會拿刀砍人啊,真是嚇人啊!”坐在樓下乘涼的一些居民談論道。
誰來管? 有居民說,這種行為異常的人,如果沒有很好的監管,在小區里像個潛在的威脅,不知道什么時候就可能給人們帶來危險。街頭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或有救助機構幫助,那類似臨工家屬院內的這種行為異常的患者,該怎么來管理呢?
公安: 李女士被咬后曾報警,出警的桃花澗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針對這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機關并不能強制將其帶至醫院強制治療至康復,只能根據情況協調其家人將其送醫。如果涉及到刑事等范疇,還需要到具備法律效應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疾病鑒定。
對于這類人群的看管,主要還是由監護人承擔,如病人的直系親屬等,公安機關并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醫院: 市第四人民醫院的專家告訴記者,該女子的行為明顯有精神問題,但具體還需要來醫院診治檢查。不過,醫院并不能強制對病人治療,需要由她的監護人同意,送到醫院來鑒定是否需要住院。而且,根據現行的規定,住不住院、住多久都是由患者家屬來決定,醫院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民政: 市民政部門表示,該部門負責對一些特定的人群進行救助,如接收、收容和治療等,但并不負責居家精神病人的日常監管。
社會福利院: 市社會福利院表示,他們的救助范圍是城鎮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像小區內的這種居家病患,并不屬于救助范圍,而且這名傷人女子并非本地人,還有家屬作為監護人。
該咋辦?
律師:相關監管法規不完善一般由監護人負責 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表示,目前我國關于管理精神病人的法律或法規并不完善,對于居家的這種精神病患,在其未造成嚴重危害時,相關部門無權強加干涉。
彭海說,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完全不清醒的狀態下,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附帶的民事責任將由監護人承擔。對于精神病患者的監管,一般由其監護人來負責,監護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如果不明確,可由居委會、人民法院來指定。如果患者對他人或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可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看管或強制治療,但這僅限于此,如果暫未發生威脅到安全的事件,相關部門是無權采取強制措施的,這就需要監護人負好看管的責任。
解決:房租全退,助其就醫治療 8月1日下午,關于臨工家屬院疑似
精神異常女子頻繁擾民的事件已經有了初步的解決辦法。
據該小區物業負責人介紹,目前房東已與該女子的親屬初步達成一致,房東將整年的7000元房租全部退還,但該女子需搬出小區,到醫院進行治療,退還的7000元租金也將直接交到醫院作為治療費用。
鏈接:精神疾病醫保報銷嗎? 記者從市人社局及新農合等部門了解到,精神疾病已納入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以及新農合報銷的范圍,報銷比例與一般病癥相同。
其中,新農合方面,在正常報銷后自費超過1萬元以上的,納入大病保險范圍,1-10萬元報銷50%,10萬元以上報銷60%。(記者 陳牛 實習生 郭嬙)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