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買的時候說能辦下貸款,現在辦不了了,也不能扣下我的定金啊!”做生意的王女士一直想換輛好車裝點下“門面”,7月20日她在萍鄉路陸海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一戶賣家處看好一輛寶馬530轎車,售價22.6萬。錢不湊手的王女士提出貸款買車分期付款,賣家表示可以協助辦理。王女士交了2000元定金,然而一周后發現貸款額度不夠,購車計劃也泡了湯,找賣家索要定金,對方稱定金就是“定”下了,貸款額度不夠是買家問題,所以不予退還。
貸款買寶馬,交了2000元定金 “哪有這么做生意的,車沒買成定金也不給了。”近日,市民王女士向本報求助。據王女士介紹,她經營了一家金屬鏈條企業,最近萌生了換輛車的想法。考察了一段時間后,王女士在萍鄉路陸海二手車交易市場內看中了一款寶馬530轎車。
一番討價還價后,雙方以22.6萬的價格談妥,王女士提出需要貸款買車,賣家一口答應了。“當時我就明明白白地跟賣家說我需要貸款七成,自己只能付三成,對方很痛快地答應了說沒問題,還給我推薦了一個市場內辦理車貸的熟人。”王女士說,自己當場支付了2000元作為購車定金,還讓賣家手寫了一張定金收條。
然而幾天后,王女士接到車貸方面的通知,其貸款額度達不到購車款的七成,不足部分只能自己籌集。“我雖然有房產和廠子,但手里的資金比較有限,一時根本湊不出差的幾萬塊錢。”
索要定金遭拒 無奈之下,7月26日上午,王女士找到賣家,準備要回支付的2000元定金,結果被賣家一口回絕了。“他說買不成車是我的責任,所以定金不能退。”王女士感到非常不解。“當初要不是賣家拍胸脯說能辦下貸款,我也不會交定金,現在貸款辦不下來,他又說責任不在他,定金也不退。”王女士說多次聯系賣家索要定金,均被拒絕。
記者隨后聯系上賣家于經理,他表示:“當時交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這個定的意思就是定下來了,我們也一直給她留著車,現在因為她資金的問題買不了了,定金肯定就不退了。”對于王女士說賣家當初表示可以貸款并推薦車貸人員代辦一事,于經理表示,當時他覺得王女士有房有企業貸款應該沒問題,但真正核實相關信貸材料后發現,王女士的征信額度不高,原本計劃貸車款的七成也就是15萬元左右,但實際只能貸11萬元左右,還有4萬元的差距。“這是買家自己信用額度的問題,我們還陪著她忙活了一星期,現在她錢不夠買不了,我也沒法辦。”
律師說法 定金要退須自證無責 對此,記者咨詢了山東雅君律師事務所的谷元山律師。谷律師表示,定金的法律效力和訂金是完全不同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應向另一方雙倍返還。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王女士與二手車商之間交納的是定金,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王女士因個人原因不繼續完成購買,賣方有權扣留定金,但是王女士表示在購車前已經向賣方明示自己的經濟條件,賣方在了解該情況后仍與王女士達成買賣協議,但最后因征信問題未貸到期望的金額,最終導致購車失敗,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都沒有違約,合同應視為自動終止,賣方應退還2000元定金。“這種情況的前提條件是買方已經將自身條件明確告知對方,且有相關證據證明。”谷律師強調。
針對本糾紛,谷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交納所謂定金時,除了寫清金額外,還應將所有可能的情況都予以注明,以避免最終無法履行合同后產生糾紛。
記者 景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