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公證處接待了這樣一位前來咨詢的群眾張某。這位張某名下原有三處房產,2013年年初又看好一處房產,因受限購政策的影響無法購買,于是與
妻子辦理了
假離婚,將這三處房產都過戶到妻子的名下,張某凈身出戶,買完房子后于2013年年底又與妻子復婚。近日,因為家庭矛盾,妻子提出離婚,關于財產分割,妻子提出原有的三套房產歸自己所有,妻子的要求讓張某一下子蒙了,想來想去來到公證處,帶來了當年以張某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以及付款的發票,請求公證處證明原來那三套房產都是自己出錢購買的。
公證員聽完張某的講述解釋答道: 一、張某提供的購房合同及發票雖然是張某的名字,但購房及付款時間均在其第一次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張某的個人財產。
二、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置,張某與妻子在離婚時簽訂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約定三處房產均歸妻子所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這三處房產已經成為妻子的個人財產。而因為這三處房產的過戶并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復婚日期之前,按照《婚姻法》規定,這三處房產已成為妻子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二人再次復婚而改變歸屬。
綜上兩條,張某妻子的要求單從法律角度看是完全合法的,而張某要求公證處證明的購房合同及發票,一方面不能證明房子是張某的個人財產,另一方面在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中已經分割并過戶,現在出具任何證明都不能推翻該協議及事實。至于張某提出“離婚是假離婚,離婚協議是因為規避現行購房政策而簽署”的說法,也不是公證處現在能夠予以證明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以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只要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就不存在假離婚,而離婚時所作出的財產分割協議事后也很難證明是虛假的。
限購政策出臺后,像張某這樣辦理假離婚的人在社會上也不是少數,公證處友情提示,這種鉆政策空子的做法既違背了社會道德規范,也傷害了夫妻感情,更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