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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勝 5月21日,遵義11歲燙傷女孩小月,因搶救無效去世。至5月22日,愛心人士的總捐款已超過40萬元。除去治療費,對于剩下的10多萬元
善款,組織捐款的校方說,他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也沒有經驗。(5月23日《貴陽晚報》)
針對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者的醫療救助完全是公民的自發與自愿行為,其捐款總額超過實際用款的情況不可避免。如何處置剩余的未盡善款,并非只是關乎“錢”的小事情,而是涉及相關法規、社會倫理及可持續慈善的大問題,值得關注與探究。
雖然校方稱“沒有經驗”,現實卻早有先例。2011年7月,廣東云安南盛鎮7歲女孩林秋容慘遭父親燙傷,面積達85% ,救治兩個月后出院。對于除去治療費用外的120萬元捐款余額,小秋容的家屬表示,在不影響小秋容日后康復的情況下,愿意將部分善款轉捐給其他有需要的患者。而更具典型意義的事例,當屬輿論對河南“火海救母”13歲少女閆倩玉離世后近200萬元善款處理的熱議:律師建議向捐助者“退款”,網友提出轉贈其他類似需要資助者,接受捐款的醫院方面則準備就剩余款項成立“閆倩玉貧困兒童救治基金”,存放有關慈善機構。
救助11歲燙傷女孩小月的10多萬元善款并非一個大數目,但捐款組織者淑仙紀念小學公開征詢意見的慎重態度卻值得肯定。其“以小月的名義,將錢捐給那些急需用錢的人”和“成立一個基金會,用于資助受助者”的處置意向,也值得考量。盡管如何處置尚有待定論,但討論商榷不無意義。
對于社會自發性的捐款余額該如何處置?誰對此最具話語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精神,捐贈者對善款用項擁有處置權。那么,將小月捐款留給其父母或學校不可取。而從實際操作的層面考量,退還給原捐贈者也不妥當,畢竟大部善款已經使用,而且有些捐款也未留姓名。至于成立專項救助基金會,不僅需要一定起步資金、相關的資質要求、必要的審批程序 ,而且需要嚴格的管理監督和使用公開。校方對10萬元捐款余額的處置糾結,實際上也折射出對民間公益慈善管理的制度短板。政府多些慈善制度完善,民眾才會少些具體操作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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