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5月13日訊(記者 李保光) 為
偷采金礦,平度的王某通過中間人聯系到附近礦上管理
炸藥的趙某,并先后兩次買來48千克炸藥和 100枚導爆管。2012年6月份,轄區派出所對非法采金進行檢查時,王某交代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的犯罪事實。日前,經市中院終審判決,王某、趙某均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5年。
聽說鄰村周某的果園里有一個金礦井,平度的王某便輾轉聯系到周某,商量如何偷偷采礦。考慮到采礦需要炸藥,王某又聯系到舊店鎮水利站站長鄭某,承諾分給對方一份干股,讓其幫忙處理關系并購買炸藥。隨即,鄭某聯系了該鎮掌管炸藥的趙某,要求其幫忙弄些炸藥出來。
2012年3月份,召集好工人后,王某便給鄭某打電話要炸藥。經過再次聯系,王某先后兩次共花不足1000元從趙某處買了兩箱炸藥(共48千克)和100個導爆管。據趙某供述,他在礦上負責管理炸藥,是在鄭某的再三勸說下才同意幫忙弄點炸藥給王某的。
王某等人將采到的礦石磨成礦粉,并送到招遠賣掉,每股分紅3600元。2012年6月8日,平度市舊店鎮派出所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非法采金進行檢查時,發現了該非法采金礦井。經詢問,王某交代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的事實。同年11月27日,公安人員將王某、趙某抓獲。經鑒定,王某等人非法開采的礦井里提取的粉塵中,檢出硝酸根和銨根離子(制作炸藥的成分)。
經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王某、趙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0年。一審宣判后,二人不服,向青島市中院提起上訴。經市中院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不掌握王某、趙某非法買賣爆炸物的情況下,王某主動如實交代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的事實,可視為自首。此外,法院認為趙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最終,市中院終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年,判處趙某有期徒刑5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