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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杭民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適用的范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明確規范。(3月17日《南方都市報》) “另案處理”本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與其他案件處理或者單獨處理的情況,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但在不少司法實踐中,由于“另案處理”的適用與監督法律規范缺失、長效機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另案處理”甚至成了“另案不理”、有罪不究的代名詞,令不少民眾對法律的公正產生了懷疑。
不妨看一個“另案處理”成為“另案不理”的極端案例: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被標明將“另案處理”。然而連卓釗非但沒有受到司法審判,反而化名為連超,在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和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的關照下,在2007年混入了廣東省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名單之中——本該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執法缺乏監督,卻成為了司法腐敗土壤上的“罌粟”。
司法的威嚴和公正是社會安全、穩定的底線所在,當“另案處理”等于有罪不究,甚至涉案人還能“改頭換面”“東山再起”、風風光光地躋身社會上層,這種挑戰司法權威的行徑里面,究竟有多少藏污納垢的勾當在起作用?的確是到了該嚴肅清查、反省、嚴格規范的時候了。因為,如果司法不公和腐敗繼續使“另案處理”成為“另案不理”、有罪不究,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將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極大不良因素,并嚴重挑戰司法最起碼的底線。
顯然,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首先要對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嚴查。案件“在逃”性質的判定,另行立案偵查不立案或者拖延偵查,應提送管轄卻不提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處理人員等情況都應在規范之列——無疑,在嚴查、規范“另案處理”案件時,最大的挑戰是要全力打掉其中的“保護傘”,嚴懲為“另案不理”提供權力庇護的腐敗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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