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
青島市公積金申請貸款額度及提取條件出臺新政,從今日起,新政將開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我市將公積金貸款額度還貸能力系數由40%調整為30%,同時增加個貸余額倍數法和單方、雙方正常繳存職工家庭申貸額度限制,單身者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由原來最高60萬變為最高貸36萬元、二手房最高貸21萬元。此外,新政中對公積金的提取也更為嚴格,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提取,只能由購房者本人及配偶提取。
申貸需連續繳存12個月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貸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之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貸繳存標準是 “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6個月,且在申貸的近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3個月,累計繳存6個月”,該申貸繳存標準是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鼓勵居民購買住房出臺的臨時性措施,規定相對寬松。目前外部環境和房地產市場形勢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應當根據形勢變化進行調整。同時,《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借款人需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還貸能力系數調為30% 將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調整為30%,同時增加個貸余額倍數法和單方、雙方正常繳存職工家庭申貸額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則確定貸款額度。在貸款額度計算方面,一直以來我市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計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借款人及配偶在貸款期間根據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總收入的40%)計算可貸額度,這種計算方式無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有多少余額即使余額是零,也有可能申請貸到最高額度即60萬元的貸款,不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權利義務匹配的原則。同時,之前40%的還貸能力系數只考慮了職工貸款本金的償還,未考慮貸款償還資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據資金形勢和業務實際進行調整。
細化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標準 貸款額度增加個貸余額倍數法,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對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細化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標準,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借款人僅本人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額度最高為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