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離退高官或終身禁下海
1978年,美國《政府道德法》規定行政分支高級官員在離職或退休后一年內不得受雇于任何公司。1989年,國會議員乃至其助手均納入監管。
根據規定,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后不得代表企業,為與他本人在政府任職期間職務范疇有關的事宜出現在相應政府部門、機構或法庭上,如果此人親自負責某項具體事務且擔負重大職責,限制期限可達終身。
日本
局級以上官員禁“下凡”
政府官員退離后到相關機構和企業任職,被日本社會稱之為“下凡”。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臺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局級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職后到企業任職,以消除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發生經濟犯罪的溫床;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政府官員退休或退職后2年內到相關機構和民間企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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