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月5日訊(記者 李保光) 在進行燃氣管道穿越膠濟
鐵路工程時,施工隊長崔某和工人劉某操作不當,使鉆桿鉆出地面侵入膠濟線,與行駛中的一列貨物列車撞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8萬余元,影響膠濟鐵路上行線行車近3小時。1月5日,記者了解到,經審理,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判處二人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記者了解到,濰坊某公司承包了濰安路燃氣管道穿越膠濟鐵路工程,該公司在未向鐵路部門辦理施工手續、無施工作業計劃的情況下,安排施工隊長崔某帶領鉆機手劉某等人在濰安路東側、西葛家莊村西側的施工現場進行下穿膠濟鐵路線路的頂管施工作業。
2013年4月24日下午5時許,劉某在操作水平定向鉆機頂管作業中,前方遇到阻力,遂向崔某報告求援。崔某上機操作時在觀察到鉆機壓力表壓力增大的情況下,疏忽大意,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解決,而是繼續操作鉆機前行。而后,劉某在對鉆機前方工作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又繼續操作鉆機,致使鉆桿鉆出地面后繼續前行,鉆桿侵入膠濟線,與行駛中的一列貨物列車撞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8萬余元,影響膠濟鐵路上行線行車近3小時。
經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崔某、劉某由于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軌道,致使火車發生毀壞的嚴重后果,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紤]到二人認罪態度好,最終法院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此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