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2月18日訊(記者 李保光) 繼今年11月28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東港”系列案件89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后(本報11月29日曾報道),18日,記者又從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于近日對“東港”系列案
主犯劉迪進行了一審宣判,劉迪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兩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
據東昌府法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已于近日對“東港”系列案件主犯劉迪進行了一審宣判。劉迪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最終,東昌府區法院決定對劉迪兩罪并罰,執行11年6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記者了解到,法院宣判后,劉迪當庭表示上訴。
據了解,自2007年7月份開始,劉迪與其父親劉潮山(已去世)等人先后成立青島東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鑫匯股權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及青島分公司、天津潤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青島分公司、青島中融合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合發(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云開(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萬家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東港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
根據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東港”公司主要由劉迪實際控制,公司成立后主要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在不具備全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東港”公司通過召開推介會、在媒體上虛假宣傳的方式,以高額固定利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定的“東港”系列案件的犯罪數額達12億元,在偵查階段登記的投資人多達7000人。今年11月28日,市北法院對“東港”系列案的另外89名被告人進行宣判。89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罰。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