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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近日,湖北省衛計委、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下發《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各簽發機構與管理機構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簽發的附加條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媽媽也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了。 新《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在湖北出生證將與結婚證、生育證脫鉤,非婚生子女將擁有名正言順的出生醫學證明。此舉引發了網友熱議:究竟是尊重人權,還是慫恿未婚先育、婚外生育?不過 ,網友們似乎忽略了一個重點,“未婚生育可辦出生證”和“婚外生育”、“未婚先育”其實是兩碼事。前者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后者是當代社會婚戀觀多元化的客觀結果。換個角度來看,“未婚生育可辦出生證”是不是也保護了未婚媽媽這一相對弱勢的群體,減少了女性墮胎呢?
出生證,原本僅僅是證明一個人來到人世間的一個醫學證明,但卻被派生或附加了太多的權利憑證意義。現實中,出生證被視為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必要條件,是兒童享受保健服務以及享受撫養權、遺產繼承權等權利的憑證,還是將來結婚、參軍、報考、就業的年齡憑證。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附加條件的做法,在全國范圍內相當普遍。沒有結婚證就不能開具出生證,沒有出生證孩子就上不了戶口,沒有戶口只能處處碰壁。出生證難題讓非婚生子女從呱呱墜地的那一刻就遭遇了不平等,又談何其他基本權利呢?
鮮活的生命終究比死板的制度更重要,允許“未婚生育可辦出生證”有效地維護了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無疑是一種很大的進步。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這是毋庸置疑的。不僅是出生證問題,落戶、就醫、上學、就業等一系列的待遇都不應被五花八門、亂七八糟的政策所綁架,而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認為非婚生子女可以辦理出生證就是助長婚外生育,是狹隘的,因為它將附加條件凌駕在了生命權之上。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上述法律既沒有為制發出生醫學證明設置障礙,也沒有附加任何條件,既然如此,一些地區和部門給辦理出生證設置先決條件,顯然是有違法治精神的。將出生證與結婚證、生育證等掛鉤,于法于理于人性都不容,卻被衛生行政部門默許近二十年之久 ,實在匪夷所思。《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是對法治精神的回歸,期待它能對衛生部門的違法行為起到糾偏作用,讓每一個新生兒從出生之時起就享受到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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