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
準備起訴派出所卻被送進勞教所 5月9日上午9點半,招遠市民孫文娟準時來到了煙臺市勞教所 。這一天,有可能改變她丈夫王江峰的命運。
今年1月5日上午,王江峰因不服招遠當地派出所對他的行政處罰,來到招遠市人民法院準備起訴當地派出所 ,卻不料被當地派出所送到了煙臺市勞教所 。
“2012年11月11日,招遠市公安局羅峰派出所決定對王江峰行政拘留10日,理由是2012年11月8日,王江峰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擾亂公共秩序。”孫文娟說,家屬們認為該罪名并不成立,因為“ 2012年11月8日那天,王江峰在招遠并不在北京”,所以,王江峰拒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但是,招遠市公安局羅峰派出所仍然對他行政拘留了10天。
孫文娟介紹,2012年11月21日,招遠市拘留所向王江峰出具了“ 解除拘留證明書”。孫文娟說,“ 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寫著,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3個月內,依法向招遠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正因此,今年1月5日,王江峰準備將招遠市公安局羅峰派出所告上法庭。
□又起波瀾
因在京被拘一事被處以勞教一年 “但是誰也沒想到,今年1月5日上午9點左右,王江峰還沒來得及起訴 ,就被羅峰派出所的五六名民警帶走。”孫文娟說,“1月6日上午,我接到通知,讓我去羅峰派出所收拾丈夫的手機和衣服 。”
孫文娟來到羅峰派出所后,一名民警讓她在丈夫的勞教決定書上簽字。“ 我也不太懂,沒多想就在上面簽了字。”她說,幾天后她與丈夫通了電話,才知道丈夫也收到了一份勞教決定書,但他并沒有簽字,“ 他當時還埋怨我在決定書上簽字。”
孫文娟表示,“因為幾年前發生的一些事情,這幾年我丈夫一直在上訪,常常因為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處罰。”這次,她以為丈夫又違法了。但她仔細看了勞教決定書之后,卻感覺有點意外。據勞教決定書上的“ 違法事實和證據”內容顯示,“呈報單位招遠市公安局認定,2012年4月16日9時許,王江峰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使館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以上訪名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被公安機關查獲。王江峰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煙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理,認定王江峰的違法事實同呈報單位認定的違法事實一致。”煙臺市
勞教委2013年1月6日向王江峰發出勞教決定書,因其2012年4月16日在京擾亂公共秩序,對其勞教一年。
□事件進展
市中院昨天一審一周后公布結果 孫文娟說,看到勞教決定書后,她感到非常意外,因為王江峰2012年4月16日的這起違法行為,已經在北京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了5天。她向記者展示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顯示,“ 現查明,2012年4月16日9時許,王江峰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使館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路邊進行上訪活動,擾亂了該地區公共場所秩序……現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 王江峰覺得,自己已經被處罰過一次了,不應該再次因同一件事被處罰。”孫文娟說,后來他們咨詢了律師 ,律師認為,這屬于“一事異地兩罰”,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
“ 所以在今年1月11日,王江峰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
狀告煙臺市勞教委。”孫文娟說,在3月22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定于5月9日在煙臺市勞教所開庭審理此案。
5月9日中午,一審結束。隨后,記者電話聯系了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研究室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在案件結束司法程序之前,不宜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旁聽案件審理的孫文娟告訴記者,雙方陳述總結后,法官表示要進行合議 。“審判長說,要在7天之后公布判決書。”她說,這期間,雙方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法院遞交補充材料和證據。
□律師說法
一事不應被兩罰支持走法律程序 事實上,在王江峰1月6日收到勞教決定書的第二天,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就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宣布,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在全國人大批準之前,嚴格控制,對纏訪、鬧訪等三類對象,不采取勞教措施。
孫文娟說:“王江峰晚了一天。”
但這畢竟是一個巧合。
說起這起案件,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律師認為,王江峰在北京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既然已經在北京被行政處罰過,按照法律程序,就不應該再被煙臺的勞教單位勞教。黃律師認為,一事不應被兩罰,并且,針對同樣一件事情,也不應該變更處罰根據,對違法者進行兩次或者多次處罰。
黃律師還說,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在還沒有作出最后判決,或許案件還有些其他的事情或細節,現在看來 ,誰勝訴誰敗訴還不好說。“ 但是我非常支持這種走法律程序的做法。”黃律師說,他將繼續關注這起案件。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