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日報濟南4月9日訊 地方性
法規實施效果怎樣?法規中關于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或行政收費
實施情況如何?現行法規哪些需要修改或廢止?我省建立起
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的法規公布實施滿一年的,負責法規實施的單位應當于三十日之內,將法規公布實施后第一年的實施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記者從今天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工作座談會上獲悉,從提高立法質量、深入開展立法后評估的角度建立實行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一級人大常委會中是第一次。
據介紹,我省通過的《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對報告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及社會效果,與法規實施相配套的有關制度、措施的制定及執行情況,法規中設定、規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或者行政收費的實施情況等。此外,對法規與上位法的協調問題、配套性規定的制定等,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體系不是靜止封閉的,而是動態開放的,是隨經濟社會發展而發展的。我們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后情況怎樣?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法規都存在哪些問題,都需要及時總結、反饋?!笔∪舜蟪N瘯敝魅斡诮ǔ山榻B說,建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通過實施單位及時報告實施情況,反饋立法質量,立法機關可以及時了解法規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為完善立法評估、提高立法質量提供一個堅實的基礎,也為法規的立改廢提供一個可靠的依據。
“我注意到,制度第五條明確要求:法規實施后,因情況重大變化致使法規或者法規的主要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負責法規實施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這條非常重要。”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員、省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陽解釋說,比如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正式啟動后,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能要發生一些變化,極有可能出現法規實施中出現執法真空地帶、交叉執法等問題,“一旦發生針對這類問題,法規實施單位就要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為法規盡快做出調整創造有利條件,確保法規實施的合法性和連續性,避免相關群眾的利益遭受損害?!?br>
在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智航看來,通過建立起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及時報告法規實施情況尤其是行政處罰或行政收費情況,必然對法規實施部門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部門利益有所限制,“當然,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還是個新事物,它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與法規實施部門的重視和配合程度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