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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4日,武漢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前左)、從犯王偉(前中)、從犯王安安(前右)出庭聽判。新華社發
新華社武漢5月14日電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對備受關注的武漢建行網點爆炸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制造爆炸物,并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得到了兩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預謀,并確定了各自的分工 。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
2011年12月1日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制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車竄至武漢市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在門前人行道上。當日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 。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并致財產損失12.7萬元。爆炸后,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據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從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
由于案情重大復雜,該案判決書共有32頁,審判長讀了20多分鐘才讀完。
在庭審現場,記者注意到,面對法官,王偉和王安安老老實實低頭站定,一點也不敢有任何小動作。但王海劍表現異于常人,雖然雙手被拷上手銬,上臂一動不動,但有一半的時間,他的一雙手的幾個指頭,都在不停撥弄著,這些小動作,看上去與他的年齡極不相稱。
面對審判,王海劍說:“我對不起傷亡的人們,我對不起父母,我愿以死謝罪。我的左眼還是好的,愿意以左眼眼角膜來賠償被我傷害的人。”